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 罰則 ( 106 年 12 月 13 日)
第51條
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 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設立行為;逾期不停止者,得連續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