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 罰則 ( 106 年 12 月 13 日)
第50條
違反第三十條許可規定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投資或技術合作;逾期不停止 者,得連續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