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 罰則 ( 106 年 12 月 13 日)
第47條
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