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 經貿交流 ( 106 年 12 月 13 日)
第33條
香港或澳門發行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,得於其維持十足發行準備及自由 兌換之條件下,準用管理外匯條例之有關規定。

香港或澳門幣券不符合前項條件,或有其他重大情事,足認對於臺灣地區 之金融穩定或其他金融政策有重大影響之虞者,得由中央銀行會同財政部 限制或禁止其進出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買賣、兌換及其他交易行為。但 於進入臺灣地區時自動向海關申報者,准予攜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