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 經貿交流 ( 106 年 12 月 13 日)
第31條
香港或澳門居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,準用外國人 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;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 ,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