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 經貿交流 ( 106 年 12 月 13 日)
第30條
臺灣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在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 ,應向經濟部或有關機關申請許可或備查;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 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