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 經貿交流 ( 106 年 12 月 13 日)
第29條
香港或澳門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,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,依所 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。

香港或澳門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,應就其臺灣地 區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,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 所得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