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 經貿交流 ( 106 年 12 月 13 日)
第29-1條
臺灣地區海運、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,及香港或 澳門海運、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,得於互惠原則下 ,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。

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、方法、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財政部 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