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 經貿交流 ( 106 年 12 月 13 日)
第28條
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,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,免納所 得稅。

臺灣地區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,應併同臺灣地 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。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,得併同其國外 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,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。

前項扣抵之數額,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,而依 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