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澳門關係條例
總則
( 106 年 12 月 13 日)
第2條
本條例所稱香港,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、九龍半島、新界及其附屬部 分。
本條例所稱澳門,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、仔島、路環島及其附 屬部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