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 總則 ( 106 年 12 月 13 日)
第1條
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、文化及其他關係,特制定本條例。

本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。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,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,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