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 罰則 ( 104 年 06 月 17 日)
第91條
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。

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七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