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 罰則 ( 104 年 06 月 17 日)
第90-1條
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,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 員,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,喪失領受退休 (職、伍) 金及相關給 與之權利。

前項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,其領取月退休 (職、伍) 金者,停 止領受月退休 (職、伍) 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,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。

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以外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 ,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,其領取月退休 (職、伍) 金者,停止領 受月退休 (職、伍) 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,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。

臺灣地區公務員,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,喪失領受退休 (職、伍 ) 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