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 罰則 ( 104 年 06 月 17 日)
第85-1條
違反依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,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。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違反者,並得 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,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