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 罰則 ( 104 年 06 月 17 日)
第82條
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招生或居間介紹行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