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 罰則 ( 104 年 06 月 17 日)
第80-1條
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,經扣留者,得處該船舶所有人、營 運人或船長、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。

前項所定之罰鍰,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,並執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