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 罰則 ( 104 年 06 月 17 日)
第79-2條
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款規定,未經同意赴大陸地區者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