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 罰則 ( 104 年 06 月 17 日)
第79-1條
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,逾越 委託範圍,致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利益者,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情形,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,對該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並科以前 項所定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