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 服務守則 ( 82 年 09 月 15 日)
第27條
本會職員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。

第28條
本會職員對於機密事件之處理,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為之。

第29條
本會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到會辦公,並應親自簽到 (退) 。

第30條
本會職員差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手續。

第31條
本會職員因辭 (免) 職、退休或解聘 (僱) 而離職者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,應於生效日期離職。

前項人員離職時,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,並辦理離職手續;交代不清者 ,不發離職證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