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 服務守則 ( 82 年 09 月 15 日)
第31條
本會職員因辭 (免) 職、退休或解聘 (僱) 而離職者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,應於生效日期離職。

前項人員離職時,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,並辦理離職手續;交代不清者 ,不發離職證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