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 職掌 ( 82 年 09 月 15 日)
第8條
法政處分設五科,各科掌理事項如左:

一、第一科: (一)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。 (二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衛生業務之研擬、審議、協調、聯繫及處 理事項。 (三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衛生業務交流相關資料之蒐集、分析及委 託專案研究事項。 (四)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。

二、第二科: (一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涉外業務之審議、協調、聯繫及處理事項 。 (二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涉及蒙藏業務之審議、協調、聯繫及處理 事項。 (三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勞工業務之研擬、審議、協調、聯繫及處 理事項。 (四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退輔業務之研擬、審議、協調、聯繫及處 理事項。 (五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事行政業務之審議、協調、聯繫及處理 事項。

三、第三科: (一) 關於對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之中介團體委託 、監督等法制事項。 (二) 關於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等法制事項。 (三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共同防制犯罪業務之研擬、協調、聯繫及 處理事項。 (四) 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法制事項。

四、第四科: (一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務業務之研擬、審議、協調、聯繫及處 理事項。 (二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往來法規之研擬、審議及協調事項。 (三) 關於大陸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。 (四) 關於本會之其他法制事項。

五、第五科: (一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內政業務之研擬、審議、協調、聯繫及處 理事項。 (二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國防業務之研擬、審議、協調、聯繫及處 理事項。 (三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社會交流之研擬、審議、協調、聯繫及處 理事項。 (四)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漁事糾紛及其涉案來臺業務之協調、 聯繫及處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