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 職掌 ( 82 年 09 月 15 日)
第10條
聯絡處分設四科,各科掌理事項如左:

一、第一科: (一)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。 (二) 關於大陸事務相關資訊之諮詢及服務事項。 (三) 關於本會與國會之聯繫及服務事項。 (四)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。

二、第二科: (一) 關於本會之新聞發布、新聞聯繫及記者會安排事項。 (二) 關於國外新聞界人士來會採訪之安排事項。 (三) 關於大陸地區新聞資訊之蒐集事項。 (四) 關於大陸政策輿情之反應事項。 (五) 關於外賓拜會訪問之接待事項。

三、第三科: (一) 關於大陸政策宣導計畫之研擬事項。 (二) 關於大陸政策教育、宣導活動之規劃、協調及安排事項。 (三) 關於大陸政策宣導資料之編訂事項。 (四) 關於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大陸政策宣導之規劃及審核事項。

四、第四科: (一)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之聯繫事項。 (二)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所需大陸事務相關資訊之提 供事項。 (三) 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訪之安排事項。 (四) 關於民間團體辦理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聯繫之協調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