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2 日)
第19條
營運計畫之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、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,或發起人、 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(名稱)及相關資料事項,依附件格式填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