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 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17條
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,除依第十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者 外,不得於節目中呈現贊助者之相關訊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