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 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15條
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冠名贊助,該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、服務、事 業、機關(構)、團體、個人之名稱、標識、商標、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 ,其大小不得超過節目名稱之標識。

電視事業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,得出現贊助者之產品、服務 、事業、機關(構)、團體、個人之名稱、標識、商標、品牌或相關附屬 圖案,其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