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 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14條
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,不得有下列之行為:

一、介入節目內容編輯。

二、影響視聽眾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