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 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12條
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及兒童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。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提供新聞節目棚內播報之道具、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、服飾等。

二、兒童節目接受文教基金會、機關(構)或非營利組織之贊助。

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播送之非本國自製節目,不得接受冠名贊 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