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 節目與廣告區隔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6條
兒童節目內容之呈現,除第四條規定者外,以下列方式之一,明顯促銷、 宣傳商品或服務,或鼓勵消費,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,為 節目未能明顯辨認,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:

一、誘使兒童要求家長接受節目中商品或服務之建議者。

二、利用兒童參與心理,鼓勵使用各種付費形式之互動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