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 節目與廣告區隔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3條
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,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。但廣播電 視法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,應於每段節目開始時播報節目名稱。

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,主持人以播報進廣告、工商服務,或以 特定固定音樂方式,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區隔。

第4條
廣播事業播送節目內容之呈現,以下列方式之一,明顯促銷、宣傳商品或 服務,或鼓勵消費,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,為節目未能明 顯辨認,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:

一、節目名稱之呈現與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商業服務、電話、網址或標 語相同者。

二、節目名稱與其所插播之廣告關聯者。

三、節目參與者於節目中之言論或表現,呈現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商業 服務、電話、網址或標語;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、使用方式、價格 者。

四、節目參與者所播報或播演之廣告與節目內容有關聯,或雖無關聯但未 以其他廣告前後區隔者。

五、節目內容之呈現,利用兒童、名人、專業者、贈品、統計、科學數據 、實驗設計結果等手法,突顯特定商品或商業服務之價值者。

六、節目所用之道具、贈品、特定活動或其他設計,透過聲音或其他形式 呈現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服務、電話、網址或標語;或涉及特定產 品之效用、使用方式或價格者。

七、節目所用之道具、贈品、特定活動或其他設計,與廣告有關聯;或雖 無關聯但未以其他廣告前後區隔者。

八、節目內容呈現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服務、電話、網址或標語;或涉 及特定產品之效用、使用方式、價格者。

第5條
新聞報導內容之呈現,除前條規定者外,以下列方式之一,明顯促銷、宣 傳商品或服務,或鼓勵消費,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,為節 目未能明顯辨認,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:

一、對特定商品或服務呈現單一觀點,或為正面且深入報導者。

二、呈現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服務、標語、效用、使用方式之播送時間 ,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者。

第6條
兒童節目內容之呈現,除第四條規定者外,以下列方式之一,明顯促銷、 宣傳商品或服務,或鼓勵消費,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,為 節目未能明顯辨認,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:

一、誘使兒童要求家長接受節目中商品或服務之建議者。

二、利用兒童參與心理,鼓勵使用各種付費形式之互動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