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,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。但廣播電
視法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,應於每段節目開始時播報節目名稱。
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,主持人以播報進廣告、工商服務,或以
特定固定音樂方式,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區隔。
廣播事業播送節目內容之呈現,以下列方式之一,明顯促銷、宣傳商品或
服務,或鼓勵消費,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,為節目未能明
顯辨認,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:
一、節目名稱之呈現與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商業服務、電話、網址或標
語相同者。
二、節目名稱與其所插播之廣告關聯者。
三、節目參與者於節目中之言論或表現,呈現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商業
服務、電話、網址或標語;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、使用方式、價格
者。
四、節目參與者所播報或播演之廣告與節目內容有關聯,或雖無關聯但未
以其他廣告前後區隔者。
五、節目內容之呈現,利用兒童、名人、專業者、贈品、統計、科學數據
、實驗設計結果等手法,突顯特定商品或商業服務之價值者。
六、節目所用之道具、贈品、特定活動或其他設計,透過聲音或其他形式
呈現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服務、電話、網址或標語;或涉及特定產
品之效用、使用方式或價格者。
七、節目所用之道具、贈品、特定活動或其他設計,與廣告有關聯;或雖
無關聯但未以其他廣告前後區隔者。
八、節目內容呈現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服務、電話、網址或標語;或涉
及特定產品之效用、使用方式、價格者。
新聞報導內容之呈現,除前條規定者外,以下列方式之一,明顯促銷、宣
傳商品或服務,或鼓勵消費,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,為節
目未能明顯辨認,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:
一、對特定商品或服務呈現單一觀點,或為正面且深入報導者。
二、呈現特定廠商品牌、商品、服務、標語、效用、使用方式之播送時間
,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者。
兒童節目內容之呈現,除第四條規定者外,以下列方式之一,明顯促銷、
宣傳商品或服務,或鼓勵消費,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,為
節目未能明顯辨認,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:
一、誘使兒童要求家長接受節目中商品或服務之建議者。
二、利用兒童參與心理,鼓勵使用各種付費形式之互動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