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 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11 日)
第13條
廣播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及兒童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。但兒童節 目得接受文教基金會、機關(構)或非營利組織之贊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