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21 日)
第4條
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工程技術,審查基準如下:

一、系統架構規劃、設備設置、工程安全及維運計畫:應符合有線廣播電 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之規定。

二、自行設置頭端、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, 及頭端備援機制:系統經營者所設置之任一頭端,其服務涵蓋二以上 直轄市、縣(市)者,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;系統須具有穩定品質 之傳輸設備、容量及電源之備援機制。

三、申請經營地區已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特許時,應載明二種業務之網路 分割及營業區分:宜與其他電信服務訂有明確區隔,以利界定法規義 務與責任。

四、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:應訂有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。

五、前瞻性之技術發展計畫:應訂有包括新技術引進與數位匯流發展規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