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 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程序 ( 95 年 01 月 18 日)
第9條
無線電視事業應於公股釋出後三十日內,由其員工通知原事業主之留用意 願。屆期未為通知者,視為不同意留用。

未留用員工,其離職給與,應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給與標準給付,並依其 工作年資按股權移轉時薪給標準加發補償金如下:

一、工作年資未滿六年者,每一年加發一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。不 滿半年者,不計。滿半年未逾一年者,以一年計。

二、工作年資六年以上者,加發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。

留用員工,得於股權移轉三十日內,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及相關權益 辦理結算。其結算標準,依前項規定辦理。但不發給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 預告工資。其於股權移轉之日起五年內資遣者,按股權移轉當時或資遣時 之薪給標準,擇優核給資遣給與,並按前項規定辦理。

前項被資遣人員,如符合退休條件者,另按退休規定辦理;依第二項辦理 離職及依前項資遣者,有損失勞保老年給付者,補償其權益損失;其他原 有權益如受減損時,亦應予以補償。

前項補償辦法,由股權移轉之無線電視事業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。

但股權移轉之無線電視事業對於員工權益之保障有更有利之規定者,依其 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