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 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程序 ( 95 年 01 月 18 日)
第8條
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審議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,始得開會, 以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得決議。

有重大影響公股釋出作業之事由,經審議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出席,出 席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,行政院得令公股釋出政府機關 (構) 、政府 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暫停公股釋出計畫之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