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 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程序 ( 95 年 01 月 18 日)
第7條
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,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, 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 (以下簡稱審議小組) 。

審議小組置成員十七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;其 餘成員,由下列人員擔任:

一、具廣播電視、法律、會計、財務、證券交易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十一人 ,由各政黨 (團) 推薦之。

二、財政部、交通部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代表各一人。

三、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工會代表一人。

各政黨 (團) 、機關、工會未於本條例施行後十日內推薦或指定代表者, 由行政院於三日內逕行補足。審議小組審議相關議案時,應邀請各該公股 持有政府機關 (構) 、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代表一 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。

審議小組為審議公股釋出事宜,得要求無線電視事業提供下列文件:

一、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及相關資訊。

二、公司營運計畫及狀況。

三、公司財產清冊及查核報告。

四、員工人數及清冊。

五、員工退職儲金之提撥及管理情形。

六、公司稅務及法律方面需揭露之重大事項。

七、其他審議小組指定之文件。

審議小組成員應本公平、公正之立場行使職權,不得偏頗。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,審議小組成員應自行迴避;其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,召集人應令 其迴避:

一、審議事項涉及審議小組成員本人、配偶、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,或 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。

二、有具體事實,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