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 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程序 ( 95 年 01 月 18 日)
第10條
政府機關 (構) 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,循預算程序,附負擔捐贈應行公 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 (以下簡稱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) 。

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公股釋出後,其主管機關應協調該財團法人將所 得股款,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。

前二項所稱負擔,專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,並將受贈之金額 全部用於第十六條收買非公股股東之股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