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 財務報告與揭露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27條
系統經營者應揭露自己及其關係企業之下列資訊:

一、個別及合計之全國總訂戶數。

二、同一行政區域之總家數。

三、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