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 財務報告與揭露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25條
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、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、標準程式附表 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。

系統經營者應委任會計師複核標準程式附表。會計師受託複核時,應依系 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複核要點之規定辦理。

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,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。

第26條
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之內容,應能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、經營結果及現金 流量,且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。

第27條
系統經營者應揭露自己及其關係企業之下列資訊:

一、個別及合計之全國總訂戶數。

二、同一行政區域之總家數。

三、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。

第28條
外國人股東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時,系統經營者應揭露其個 別及合計持有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