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 財務報告與揭露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26條
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之內容,應能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、經營結果及現金 流量,且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