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 總則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8條
電台之設立,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,送由行政院新聞局轉送交通部 核發電台架設許可證,始得裝設,裝設完成,經交通部查驗合格,發給電 台執照,並經行政院新聞局發給電視執照,始得播放。

電台設立分台、發射台、轉播站或中繼站,準用前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