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 救濟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45條
公職競選活動期間,電台之報導或評論涉及特定之候選人或政黨者,該候 選人或政黨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更正或提供答辯機會時,電台應於接到請 求後即時予以更正或提供適當之答辯機會;必要時,答辯得以書面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