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 節目之製播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40條
公共電視不得於任何時段,播放兒童及少年不宜觀賞之節目。

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,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 時;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,其時段由電台依兒 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