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 總則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4條
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,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,並以歷 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,不受預算法第二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。

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設立時,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國有財產,除依前項規定 逕行捐贈者外,由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。但因情勢變更,公 視基金會之營運、製播之節目已不能達成設立之目的者,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