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 節目之製播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38條
外語節目僅以原音播出者應附中文字幕。

教育、資訊及娛樂性節目應顧及各語群及聽障視障觀眾之需要,並應適度 提供地方語言教學節目。

地方戲劇或文化藝術節目,為表達其特色,應以地方語言製播,並附中文 字幕。

電台並應提供字幕解碼訊號,供觀眾選擇。

新聞性節目應酌量以外國語文播出,以適應國際化之需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