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 節目之製播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37條
新聞報導節目,應遵守下列規定:

一、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,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。

二、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、客觀、公正,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,不得 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。

三、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、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