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 節目之製播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36條
節目之製播,應遵守下列規定:

一、致力提昇國民之文化水準,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。

二、保持多元性,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。

三、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,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 之機會。

四、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。

五、積極提供適合兒童、青少年、婦女、老人觀賞,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 康之節目。

六、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,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 之訴訟關係人,不得評論;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。

七、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。

八、不得違反法律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