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 組織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25條
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,不得執行其他業務、 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、通訊社、廣播電視、電影、錄影帶或其他大眾 傳播事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