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 組織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24條
總經理為下列行為,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:

一、不動產之取得、讓與、出租、出借或設定負擔。

二、發射設備全部或一部之讓與、出租、出借或設定負擔。

三、投資與公共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其他事業。

四、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經董事會同意之事項。

公視基金會依前項第三款所投資之事業,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。

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行為,應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