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
組織
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20條
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。董事為無給職,開會時支給出席費。
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,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 求,得召開臨時會。
董事會之決議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以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