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 總則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2條
為實現本法之目的,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(以下簡稱 公視基金會) ,經營公共電視臺 (以下簡稱電臺) 。

公視基金會之成立、組織及營運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適用民法有關財團 法人之規定。

公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,第一年金 額百分之十,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