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電視法  組織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9條
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時,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。依法補聘 之董事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
董事長出缺時,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